个人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
[案情]
执行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名下唯一的财产线索是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住房公积金存款30000余元。现执行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李某的公积金存款。
[分歧]
本案中,对于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政策性)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积累性和专用性,不得挪用住房公积金,所以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强制执行。因为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的财产。
[解析]
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其次,住房公积金作为个人的预期利益,无论是否购房都将最终成为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职工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购房或修建房屋等,如果不将住房公积金使用在购房或建房等需求上,在符合条件时则转换为个人储蓄返还给个人。所以住房公积金作为债务人确定的将来肯定能取得的财产,那么就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