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失独想要孩子_失独找供卵试管如何操作_终止做“试管婴儿”,当事人是否

2022-06-04 作者:admin   |   浏览(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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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阅读提示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俗称

“试管婴儿”,是在体外培育出胚胎,然后把胚胎移至子宫,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

人体冷冻胚胎系具有生命潜能的一种特殊物,其法律属性在国内外生命伦理法学理论中一直存在争论,我国法律并未对此进行明确界定。若不继续进行

“试管婴儿”技术,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医院取回冷冻胚胎?

本案中,保存期限届满后,协和医院未按照《知情同意书》的约定对冷冻胚胎做废弃处理,权利人向医院主张将其返还,医院是否应当返还?

关键词:

冷冻胚胎;保存期限届满;医院返还

02

案例索引

03

裁判要旨

受精胚胎具有生命属性,并非民法上的一般物,因其含有权利人的DNA遗传物质,故其与权利人之间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权利人对其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在医疗服务合同目的落空时,权利人主张医院返还冷冻胚胎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应予支持。

04

案情简介

一、

2005年11月7日,顿某某、王某登记结婚。

二、2010年12月15日,顿某某在协和医院实施采卵手术,协和医院还从王某处获精若干枚,成功配型16枚胚胎。当日因顿某某身体状况未实施移植手术,受精胚胎放置于协和医院冷冻保存。

三、

2010年12月18日,顿某某、王某签署了《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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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付款到期而二人未续交冷冻胚胎保管费,

6个月后协和医院将按二人放弃处理,直接废弃胚胎,最多保管期限为5年。

四、

顿某某、王某

缴纳保管费用至

2018年12月,已超5年最长保存期。

保存期届满后,协和医院未依约对冷冻胚胎进行废弃处理,依然保存冷冻胚胎。

五、

2018年顿某某、王某向协和医院要求取回冷冻胚胎,协和医院拒绝。二人遂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协和医院返还冷冻胚胎。

一审法院判决:协和医院应返还胚胎。

协和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六、2019年12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

本案裁判理由

一审:

权利人

《知情同意书》

本质上是保管合同,顿某某、王某系寄存人,协和医院系保管人,保管物就是冷冻胚胎,

二审:

本案中,顿某某、王某将冷冻胚胎交由协和医院保存,

不是基于物的保管关系,而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其目的是用于胚胎移植手术。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受精胚胎含有顿某某、王某的

DNA遗传物质,与顿某某、王某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顿某某、王某对受精胚胎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由于协和医院在冷冻胚胎的最长保存期内无法成功完成胚胎移植手术,双方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已然落空,因此协和医院继续保存冷冻胚胎既无合同依据,也无必要。

06

实务总结

我们就本案涉及的实务要点梳理如下,以供实务参考。

1.

冷冻胚胎不是民法上一般的物。

冷冻胚胎是由权利人的精子和卵子结合产生的,含有权利人的DNA遗传物质,若经过胚胎移植手术可以形成胎儿,因而受精胚胎具有生命属性,并非民法上一般物的概念。

2.

保存期限届满时,若权利人向医院主张返还冷冻胚胎,医院应返还。

首先,医院为权利人保存冷冻胚胎,并不是基于物的保管关系,而是基于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保存冷冻胚胎的目的是完成胚胎移植手术。

其次,因为受精胚胎中含有权利人的DNA遗传物质,与权利人最具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故权利人对冷冻胚胎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若胚胎移植手术未能在受精胚胎的最长保存期内完成,权利人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已然落空,这时,若权利人向医院主张返还其受精胚胎,因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医院应予返还。

3.若提供精子或卵子的直接权利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亦可向医院主张返还。

在参考案例一中,沈某、刘某为为受精胚胎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直接权利人,二人意外身亡后,其父母要求医院返还受精胚胎,法院予以支持。原因在于:受精胚胎不仅

含有沈某、刘某的

DNA等遗传物质,也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在沈某、刘某意外去世后,其父母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应当享有相关权益。参考案例二的判决所依据的也是这一逻辑,在该案例中,提供卵子的权利人意外身亡,医疗服务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提供精子的权利人与提供卵子的权利人的父母共同要求医院返还受精胚胎,法院予以支持。

4.若双方未进入司法程序,医疗机构同意返还冷冻胚胎,可采取以下措施避免法律风险:

07

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条

第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08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顿某某、王某是否有权请求协和医院返还其冷冻胚胎。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生命遗传学角度而言,通过体外受精产生的受精胚胎含有人类DNA遗传物质,经过胚胎移植手术可以形成胎儿,因而受精胚胎具有生命属性,并非民法上一般物的概念。本案中,顿某某、王某将冷冻胚胎交由协和医院保存,不是基于物的保管关系,而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其目的是用于胚胎移植手术。为此,顿某某、王某与协和医院在2010年12月18日签订了《自愿接受胚胎冷冻保存、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协和医院同意顿某某、王某将移植手术后剩余的16枚胚胎冷冻保存,并承诺最长保存期限为5年,顿某某、王某需要向协和医院交纳一定的冷冻胚胎保管费,若到期未续交,6个月后将按自动放弃处理,协和医院不再负责保存,顿某某、王某同意协和医院直接废弃胚胎。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顿某某、王某向协和医院交纳保管费用直至2018年12月,已经超过了5年的最长保存期限,协和医院本应按照知情同意书对冷冻胚胎作直接废弃处理,但协和医院至今仍然保存着冷冻胚胎,协和医院的这一做法违反了知情同意书,是导致本案纠纷产生的客观原因。但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受精胚胎含有顿某某、王某的DNA遗传物质,与顿某某、王某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顿某某、王某对受精胚胎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由于协和医院在冷冻胚胎的最长保存期内无法成功完成胚胎移植手术,双方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已然落空,因此协和医院继续保存冷冻胚胎既无合同依据,也无必要。

09

参考案例

本院认为:1.沈某、刘某生前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现沈某、刘某意外死亡,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2.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应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一是伦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沈某、刘某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二是情感。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沈某、刘某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而沈某、刘某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

失独家庭还能有孩子吗

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沈某、刘某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综上,判决沈某、刘某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据一二审查明事实,高某与汪某某于

2015年3月11日与鼓楼医院签订《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一份,该知情同意书约定二人将实施试管手术后剩余的2枚胚胎交由鼓楼医院冷冻保存,后因汪某某意外死亡,合同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现高某与汪某某父母汪某义、罗某某要求返还案涉冷冻胚胎。

因高某本人系案涉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者,其依据该合同享有相应权利,且汪某某死亡后,其父母汪某义、罗某某及配偶高某作为汪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对胚胎享有合法民事权益,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

一审法院支持高某、汪某义、罗某某要求鼓楼医院返还胚胎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刘春辉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中国人民大学硕士,曾任北京某法院资深法官,业务领域:商事争议、医药卫生、食品安全。

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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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岁失独试管婴儿><高龄失独二胎><53岁失独试管婴儿><52岁高龄失独求子>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