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岁失独想要孩子_45岁高龄失独求子_冷冻胚胎的归属权?夫妻诉医院返还冷冻胚

2022-03-07 作者:admin   |   浏览(818)

【失独家庭找人生孩子】【失独要不要再生】【36岁失独试管婴儿】【48岁失独要不要生了】【53岁高龄失独求子】案件来源:

(2019)鄂01民终11141号

事件经过:

顿女士、王先生于2005年11月7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15日,顿女士在协和医院实施了采卵手术,采卵33个,协和医院还从王先生处获精若干枚,成功配型16枚胚胎。当日因顿女士身体状况并未实施移植手术,而选择将受精胚胎放置协和医院冷冻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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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8日夫妻二人签署了《自愿接受胚胎冷冻保存、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载明若预付款到期二人未续交冷冻胚胎保管费,6个月后将按照自动放弃处理,协和医院将直接废弃胚胎,协和医院绝不会将胚胎赠送他人使用,二人和协和医院在任何情况下皆不可买卖胚胎,协和医院最多保管期限为5年。二人支付保管费用直至2018年12月,至判决时胚胎仍在协和医院处进行保管。

截至诉讼时,夫妻二人有14枚人体冷冻胚胎保管在协和医院处,夫妻二人主张返还6枚。

协和医院提出,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不允许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事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也不允许市场上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并严禁将相关代孕行为商业化。

法院判决:

协和医院返还顿女士、王先生6枚冷冻胚胎。

法院观点:

1、原告二人是否为冷冻胚胎的权利人?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冷冻胚胎的属性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生命遗传学角度而言,通过体外受精产生的受精胚胎含有人类DNA遗传物质,通过胚胎移植手术可以形成胎儿,因而受精胚胎具有生命属性,并非民法一般物的概念。从法律角度分析,原告二人对受精胚胎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

2、医院是否应当返还冷冻胚胎?

对于协和医院提出的禁止代孕的规定抗辩,该规定仅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医疗辅助生殖技术时的管理性规定,不能基于此否认原告二人对冷冻胚胎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二人取回胚胎的行为本身并不违背我国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及公序良俗原则,故予以支持。

小晚聊法:

无独有偶,前段时间深圳罗湖法院公布的2020年罗湖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就有“深圳首例冷冻胚胎返还执行案”。

该案中,深圳一对夫妻2015至2016年间在深圳某医院进行试管婴儿手术,形成4枚冷冻胚胎,移植了2枚但未能成功受孕,夫妻二人为取回剩下2枚冷冻胚胎而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医院返还。

而判决生效后,医院未履行返还义务,夫妻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当天,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将两枚冷冻胚胎转移至夫妻二人提供的临时保存设备中。二人承诺不对胚胎进行买卖、实施代孕等违反法律规定、伦理道德的行为。

拓展:如果夫妻二人死亡,胚胎可以被继承吗?

这就不得不提到“全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江苏宜兴的沈某、刘某夫妇2013年计划于南京鼓楼医院做试管婴儿手术植入胚胎,然而就在手术前一天晚上,两人因交通事故双双死亡。四位失独老人为从医院取回4枚冷冻胚胎,基于诉讼策略考虑,打起了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官司。

一审法院认为胚胎具有生命特征,不能像一般物一样成为继承标的。驳回原告请求。

二审无锡中院在了解老人实质诉求后,将矛盾确定为“监管、处置权纠纷”。经过反复调查、取证、综合考虑国内外资料、各类理论界和实务界意见后,最终作出了支持四位老人共同监管、处置南京鼓楼医院4枚冷冻胚胎的判决结果。

虽然“郑爽代孕事件”给公众普及了我国关于代孕的禁止性规定,但从这些诸多案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法律框架下对于冷冻胚胎的处置管理存在空白。尽管一般情况下能够支持冷冻胚胎由医院返还至当事人,但是后续的处置又该如何监管?关于冷冻胚胎的相关权利又该如何界定?是否会引发更复杂的伦理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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